缺陷汽车召回流程是什么

       我非常愿意为大家解答关于缺陷汽车召回流程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复杂而有趣的问题,我将尽力给出简明扼要的答案,并提供进一步的阅读材料供大家深入研究。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召回制度

3.为什么车会被召回?

4.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收到车辆召回通知书怎么办?被召回的车可以退车吗

缺陷汽车召回流程是什么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1. 召回形式上为“自愿”,实际上带有强制性

       2. 产品召回不以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

       3. 产品一旦被召回,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

       4. 召回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同时要求消费者主动联系销售商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驻当地机构,领取退款、履行换货手续或对产品作适当修理。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对缺乏

       召回主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及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来实施。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不能扭转缺陷产品治理混乱的整体局面。

       (二)召回方面的法律责任不明

       处罚标准过轻,使得经营者甘愿受处罚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了促使经营者召回产品的动力。

       3立法层次低,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等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而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层次低,缺乏这样一系列权威而稳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立法层次上看仅属于部门规章。

       4缺乏独立的缺陷鉴定机构

        当前中国缺陷产品管理上的困窘不仅来自立法的空白,还在于没有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更无从谈及相关的检验技术手段。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准确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与范围

       (2)细化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3)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

        欧美日各国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产品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这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4健全产品信息系统

       5、完善产品召回的程序和确认产品召回的方式

        (一)有利于企业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潜力的充分发挥,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改观“中外有别”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当然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然而,国外的产品对我国的消费者实行“中外有别”的政策。此次不在召回的范围之内,就在于中国没有像日本、美国那样拥有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有利于,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总而言之,从长远的角度看,缺陷产品召回的前途光明,路途漫长。

为什么车会被召回?

       汽车召回是指汽车投放市场。如果发现设计或制造中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可能会影响安全和环境问题,制造商必须立即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问题、问题原因、改进措施等。,并申请召回。经批准后,对在用汽车进行改造,消除事故隐患。让我们为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复的。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系统简介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了一场运动,呼吁国会制定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是国家旅行和机动车安全法。根据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信息,必须将情况告知用户和出行管理部门并免费维修。1969年5月,美国媒体批评欧洲和日本汽车经销商私下召回有缺陷的汽车进行维修,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科罗纳刹车失灵。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了这一消息,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交通运输部修订了《机动车表格制定规则》,增加了&other汽车制造商在召回缺陷汽车时应承担公开的义务。的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召回定义

       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的程序,为消除其产品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缺陷而完成的过程。它包括制造商将缺陷的具体情况和有效消除缺陷的方法告知卖方、修理商、合作伙伴和其他相关方的过程,制造商组织卖方、修理商和其他相关方通过修理、更换和回收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的缺陷。

       召回系统知识简介-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3707.1)规定,用于运载人和货物、由动力驱动或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含农用运输车)。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汽车产品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常见的相同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与汽车安全相关的国家和行业规范。

       制造商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以自己的名义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向中国销售制造、装配的汽车产品的外国企业。

       卖方是指销售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出租人是指为他人提供汽车产品并收取租金牟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修理者是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是指从海外向中国进口汽车产品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被认为是汽车产品的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出租商和进口商统称为经营者。

       小合伙人,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但在按照分期付款合同付清全部购车款前已取得汽车产品完全使用权,或者按照租赁合同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召回是指缺陷汽车产品的制造商按照本法规要求的程序,为消除其产品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缺陷而完成的过程。包括制造商将缺陷的具体情况和有效消除缺陷的方法告知卖方、修理商、合作伙伴和其他相关方的过程,制造商组织卖方、修理商和其他相关方通过修理、更换和回收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的缺陷。

       好了,今天有这么多关于边肖汽车之友简要介绍的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复的。不知道小伙伴们听了边肖汽车的简单介绍后,对这次汽车召回是在哪里修复的有没有更好的了解。希望边肖汽车的简介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知识,那就关注这个网站。边肖车在这里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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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汽车会被召回是因为汽车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缺陷为了消除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所以要进行召回。简单来说就是汽车厂商发现某款汽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发起汽车召回。以下是具体介绍:1、汽车产品召回简介:汽车产品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2、召回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简单来说就是汽车厂商发现某款汽车存在一些问题然后发起汽车召回通知车主到指定的地方进行处理。

收到车辆召回通知书怎么办?被召回的车可以退车吗

        12月22日,质检总局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

        质检总局公布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十四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

        第十五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第十六条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对缺陷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质检总局根据缺陷调查报告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者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四章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备案;同时以有效方式通报经营者。

        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应当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生产者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第二十七条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召回计划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保存已实施召回的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质检总局提交一次召回阶段性报告。质检总局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者应当按要求提交。

        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完成召回计划后,仍有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应当继续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质检总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或者委托省级质检部门进行监督,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受委托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通过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评估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缺陷或者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被召回的车辆不可以退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表示,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把旧车退还给厂家再更换新的。当某一批次的车辆在生产的过程中,因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导致该批次产品中存在同样的缺陷,厂家就会计划实施召回。一般情况下,召回的车辆只会进行维修,而不能退还,维修完成后再交还给车主。

收到车辆召回通知书怎么办?

1、收到生产厂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后,确认车辆缺陷问题的严重性,对车辆进行检查;

2、即使车辆没有什么问题,也要联系附近的4S店进行预约召回实施;

3、把汽车行驶到附近的4S店,进行召回实施,一般情况下,4S店会给一个还车时间给车主;

4、在召回的实施到换车的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进行召回的4S店的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5、收到召回维修完成的汽车后,对其进行检查,查看一下故障的问题有没有得到消除。

召回车能购买吗

很多人担心被召回的车辆会有安全隐患,但如果看中就会考虑到底该不该购买,其实被召回的汽车是可以购买的,但购买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召回缺陷的严重性:如果只是少颗螺丝,或雨刮器失效这些无伤大雅的问题,大可不必担心,购买之前维修好即可放心购买;

2、召回是主动还是被动:召回分为质检局勒令召回和品牌商主动召回,如果是自动召回,可以看出该品牌企业会比较负责,购买汽车即便后续出现问题,也很好处理;

3、看4S店的处理态度:如果4S点对召回车辆的处理态度比较积极,并且处理速度较快的话,也可以看出4S店的责任心,如果该4S店负责任,售后服务相对来说会更有保障。

       好了,关于“缺陷汽车召回流程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缺陷汽车召回流程是什么”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